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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省直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和调整门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

时间:2011-08-30点击数:

关于增加省直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

和调整门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

豫医保【2011】21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人的个人负担,增强省直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直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增加省直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

将省直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由20种增加到30种,新增加的10种疾病是:血管性痴呆、肾病综合征、抑郁症(中、重度)、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自身免疫性肝炎、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高脂血症、前列腺增生(中、重度)、视网膜静脉阻塞等(见附表1)。新增病种采取集中鉴定形式,上、下半年各一次(每年3月和9月),具体申报时间、申报程序、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与以往集中鉴定病种相同

  • 二、调整部分原有门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用标准

门诊慢性病工作开展已十年,门诊慢性病用药和治疗手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根据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建议,并征求有关医学专家意见,决定提高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冠状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等四种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标准(见附表2)。

  • 三、对门诊慢性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种实行定额结算

    根据省直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以及省直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就医、定额结算”的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门诊慢性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种实行定额结算的管理办法。医疗费用标准见附表2.

  • 四、提高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将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即: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标准的80%提高到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标准的85%提高到90%。

本通知事项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望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并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及落实工作。

河南省医疗保险中心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表1:

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医疗费用标准

序号

病种名称

医疗费用标准

1

血管性痴呆

500

2

肾病综合征

1200

3

抑郁症(中、重度)

600

4

炎症性肠病(慢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350

5

自身免疫性肝炎

600

6

血友病

1500

7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1200

8

视网膜静脉阻塞

200

9

高脂血症

150

10

前列腺增生(中、重度)

300

附表2:

原有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医疗费用标准

序号

病种名称

医疗费用标准

备注

1

异体器官移植

0—1

7000

1—3

5000

3年以上

4000

2

慢性肾功能不全

非透析

1800

透析

6500

调整

3

糖尿病

400

4

甲状腺功能亢进

200

5

高血压

250

调整

6

冠心病

300

调整

7

慢性心力衰竭

400

8

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250

9

帕金森氏病

300

10

慢性支气管炎

200

调整

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50

12

肺间质纤维化

500

13

结核病

200

14

肝硬化

400

15

类风湿性关节炎

600

16

强直性脊柱炎

500

17

恶性肿瘤

1200

新增

18

再生障碍性贫血

1200

新增

19

系统性红斑狼疮

未设定额

20

精神分裂症

未设定额

附表2:

原有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医疗费用标准

序号

病种名称

医疗费用标准

备注

1

异体器官移植

0—1

7000

1—3

5000

3年以上

4000

2

慢性肾功能不全

非透析

1800

透析

6500

调整

3

糖尿病

400

4

甲状腺功能亢进

200

5

高血压

250

调整

6

冠心病

300

调整

7

慢性心力衰竭

400

8

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250

9

帕金森氏病

300

10

慢性支气管炎

200

调整

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50

12

肺间质纤维化

500

13

结核病

200

14

肝硬化

400

15

类风湿性关节炎

600

16

强直性脊柱炎

500

17

恶性肿瘤

1200

新增

18

再生障碍性贫血

1200

新增

19

系统性红斑狼疮

未设定额

20

精神分裂症

未设定额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