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党字[2003]29号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全员岗位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总支(机关党委)、直属支部
各系、部、处、室、中心:
《中原工学院全员岗位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院党委研究通过,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人员 聘用 办法 通知
中原工学院全员岗位聘用制暂行办法
为保证我院全员聘用制的顺利实施,建立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的用人机制,现根据国家(国办发[2002]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豫人[2002]59号文《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我院院内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基本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基本原则
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全院各类人员推行岗位聘用制度,聘用工作打破部门界线,在全院范围内实行公开聘任,实现用人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促进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人员的合理流动。
二、实行全员聘用制的相关规定
1. 实行分类岗位聘用制。
管理岗位按各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离的原则,在设岗职数以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
2. 实行职称系列与岗位系列相一致的聘任制度。
凡原有职称系列与所聘岗位系列不一致的,需在首次任期内转评到与所聘岗相一致的职称系列。教师未按规定转评的,下个聘期将按非教师系列标准兑现岗位津贴;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转评的,下个聘期将不再聘用或实行高职低聘。
3. 教师实行低职高聘的激励机制。
为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学院将对高学历的优秀青年教师在空岗职数以内实行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期限均为一个聘期,凡聘期内晋升为高聘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者,下一个聘期将不再实行低职高聘。
4. 管理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制度。
改革后机关各管理部门不再设专业技术岗位。学院对专职管理人员按与工作性质相一致原则所评审的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但不再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实行分级聘用制度。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副教授一岗位以及处级领导职务岗位为院聘岗位,由学院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分别组织聘任。其它各级各类岗位为部门聘用岗位,由各用人部门分别组织聘用。
6.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对改革方案实施后新聘用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各类人员,学院将按“新人新办法”及《中原工学院试行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制度。
三、聘用程序
全员聘用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1.学院公布各级各类岗位空缺职数及其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岗位津贴等事项;
2.应聘人员填写岗位申请表,向相应的聘用工作机构申请应聘相应岗位,对院聘专业技术岗位还需岗位所在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3、院级和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院级和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院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院党委备案,部门聘用人员由部门研究审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6.院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由学院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部门聘用人员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部门行政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8.管理干部的聘任程序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聘用合同一般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五、聘期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一般签订3年以下,中期一般签订3~6年,长期合同一般签订6年及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博士原则上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到6个月,若被聘人员为本科及以下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六、管理与考核
学院对受聘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分类考核,并将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
1.院聘处级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由组织部门负责;
2.院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实行人事部门与用人部门两级管理与考核。所在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人事处负责聘用和任期考核工作。任期考核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报人事处汇总,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3.部门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由聘用部门全面负责;
4.各类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级考核领导小组按《中原工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聘期考核由各级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按其岗位职责及聘用合同的任期目标进行考核。
七、考核结果处理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院或聘用部门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受聘人员的岗位津贴及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院或聘用部门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解聘与辞聘
学院或聘用部门与受聘人员在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或用人部门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院或聘用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部门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或聘用部门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聘用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患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经学院同意考试并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九、人事争议的处理
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学院将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部门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先由院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解决不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难点,政策性强,各用人部门和学院人才交流中心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学院《中原工学院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妥善地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工作。
十一、人员聘用考核的工作组织领导
我院全员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为保证我院聘用考核制度的顺利实施,成立院聘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聘任工作的领导、监督和院聘人员的聘任与任期考核工作。各部门要成立本部门聘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人员聘任、管理和考核工作。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用人部门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学院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学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