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关于选派优秀教师
参加国外高层次进修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习世界先进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及时了解国际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吸收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来源
项目来源主要为校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包括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合作研究项目等,由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进行联系。研修机构应是本学科领域实力较强的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
二、选派范围
我校在职教师。重点选派“312”人才工程梯队成员、重点学科及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院系(部)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选派计划及原则
出国研修作为师资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师资培养计划及年度计划,并在师资培养费中设立专项经费进行支持。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每年拟选派20名左右优秀教师参加。
选派优秀教师出国进修,各院系(部)要结合本部门师资队伍状况以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在保证进修内容与选派人员教学、研究方向一致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地择优推荐。
四、选派条件
选派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不含在外脱产学习时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身心健康,工作学习表现突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学成回校后能够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对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四)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出国标准或托福分数达到500分或雅思考试成绩达到5.5分以上。
2.具有较好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用外语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经过短期培训、考核,其外语水平能满足相关进修要求。
(五)曾经享受各级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校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五、选派程序
(一)制定计划。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项目情况,人事处拟定当年选派计划,并予以公布。
(二)部门推荐。各院系(部)认真分析本部门学科发展、教学工作情况及师资队伍的学科、专业结构,拟定本部门的选派计划及任务,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召开部门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择优推荐排序,并将推荐结果在部门公示3天后报人事处。
(三)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根据各院系(部)推荐情况,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对推荐候选人情况进行审核。
(四)学校推荐。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部门推荐候选人进行评议,拟定选派对象。
(五)公示、审批。对拟定的派出对象在校园网公示三天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正式派出人员。
(六)派出
1.学校批准的派出人员所在院系(部)根据选派教师名单,确定外出进修任务书,并组织派出教师填写《中原工学院教师国外高层次进修登记表》,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2.选派教师收到对方邀请函后,个人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出访具体时间,并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持邀请函原件、复印件及所在部门同意的出访报告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并签订《中原工学院教师国外高层次进修协议书》。
六、有关待遇
派出人员在规定的进修时间内享受全额工资待遇,所聘任岗位不变,岗位津贴核发办法为:专任教师的岗位津贴全额核发至所在院系(部),由院系(部)根据对进修人员的岗位任期目标考核情况核发岗位津贴,具体核发办法由各部门制定;兼职教师的岗位津贴根据承担工作情况由学校核发。
派出人员生活费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中普通访问学者的生活费标准的2/3进行补贴,进修期间可预借60%,剩余部分回校考核合格后补发。交通费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人员标准执行。
七、管理与考核
(一)所有进修人员在赴进修单位一个月内,主动与所在院系(部)和人事处取得联系,告知联系方式,并与学校保持联络,每三个月与院系(部)、人事处联系一次,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二)派出进修人员由所培养学校和院系(部)负责日常考核与管理工作,每学期填写一次《外出进修人员情况登记表》。进修结束后,派出教师须认真总结进修情况,于一个月内提交进修总结报告,由所在院系(部)根据签订的协议书、个人总结报告以及日常考核情况,对其进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进行考核,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人员按照派出人员应享受的待遇核发、报销各种费用,考核不合格人员退还其进修期间学校资助的一切费用,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派出进修人员在返校半年内以学术报告形式向所在院(系)部做进修成果汇报。回校工作后满一年,所在部门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做出评估,评估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教育部资助及各级政府资助的高层次进修人员除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与考核外,校内考核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有关问题说明
(一)学校资助的国外高层次进修人员对学校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对于服务年限不满提出调离者,脱产进修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及培养费等全部费用按服务年限折算后,按缺少年限退还学校。
(二)出国进修人员在进修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延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研究同意。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将从应回校之日起(根据工资管理规定执行)终止国内工资及相关待遇,并从应回校之次日起按旷工处理。
(三)进修人员需确定一名以上担保人,担保人应为我校正式工作人员。出国人员进修期间,担保人应与其密切联系,认真协助学校督促进修人员履行协议并按期回我校工作。如进修人员发生违约行为,担保人应协助学校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进修人员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担保人承担进修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四)部门或个人联系的赴国外教学或科研合作项目,由部门或个人将洽谈的项目材料交学校人事处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备案,批准后按照上述派出程序派出。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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