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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8-05-25点击数:

中原工学院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及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及合同制人员,其他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勤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党政管理人员、非教师系列技术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五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按时上下课,同时根据学校和所在部门的要求,按时参加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各类会议、集体活动等。

第六条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出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无故不得迟到、早退。当月迟到、早退4次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第七条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考勤和请假的登记和统计,不得弄虚作假。部门应详细将迟到、早退、各种请假、旷工等情况的人员名单及天数填入考勤统计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附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和证明材料)。考勤及请假结果将作为工资分配、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当日需报送部门到岗情况,日常考勤以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一个考勤周期,当月18日以后考勤情况记入下月统计。未能按时上报考勤情况的部门,该部门所有人员的校内履职绩效暂停审批发放。

第九条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若因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考勤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直接责任及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并与部门年度评先评优挂钩。

第三章 请假类型及工资待遇

第十条事假

(一)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及寒暑假以外,因重要个人事宜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二)每次事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需续假须按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当年事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以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30个)的,从第21个工作日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及岗位履职绩效。

第十一条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出勤的,可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校医院的审核意见(必要时需提供病历)申请病假,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病假根据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审核意见的建议休息天数执行(含公休假日及寒暑假在内,下同),一般不超过30天。期满如需续假,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提供新的诊断证明及校医院审核意见。

(三)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若本人提出继续休假,学校安排其本人到指定医院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及诊断意见,符合休假条件的,按续假规定执行。

(四)教职工病假累计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经医务鉴定不符合办理病退手续的,若本人提出继续休假,在其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报学校研究决定。拒不参加医务鉴定的,按旷工处理。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2.岗位履职绩效:当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岗位履职绩效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岗位履职绩效停发。

第十二条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申请丧假,假期为3天,由所在部门审批,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给予路程假。逾期不能返校的,应办理请假手续,按事假处理。赴港、澳、台奔丧需要请假的,按国家规定办理。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婚假、产假、哺乳假及护理假

教职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按《中原工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可休工伤假。

(二)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

教职工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教职工先以工伤为由请假,后经主管部门鉴定为非因工伤害或职业病的,其休假期待遇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探亲假

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假(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果寒暑假时间较短,各学院(部门)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但探亲前必须事先报批。

(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三)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其工资和岗位履职绩效照发,其探亲路费经人事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六条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凡请假者必须提前填写《中原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手续应在当天内办理完毕。本人因重病、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完书面手续。

第十七条教职工因病请假在3天以上的,除填写请假审批表外,应取得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审核后给出休假意见。

第十八条各类假期自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教职工在假期休满后,由所在部门批准休假的,回部门报到销假;由人事处批准休假的,须回部门报到后,持部门到岗证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校或委托他人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请销假,按照《中原工学院中层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教职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其他请假事宜,假期在5天以内的(含5天),由各部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假5天以上,由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工作安排情况,报人事处审批。

第六章 旷工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旷工认定

教职工属于如下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满未按要求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未按要求期限到调整后岗位上班的。

第二十三条旷工处理

旷工3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工资及岗位履职绩效;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含3天),自旷工当月起停发半年工资及岗位履职绩效;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含5天),自旷工当月起停发全年全部工资及岗位履职绩效及年终奖金福利收入。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病假时间超过180天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故意违法乱纪受到治安拘留、寻衅滋事造成伤残,其在拘留、停工治疗养伤期间,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原工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院人文〔2005〕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5月21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工人〔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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