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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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7-03点击数:

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11]36号)、《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豫办〔2009〕18号)及实施细则(豫组[2009]11号)精神,突出抓好重大人才工程实施,现就我校2011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豫发[2010]12号)精神,突出抓好重大人才工程实施。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实施省“百人计划”,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豫创新创业,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着眼河南发展战略需求,紧紧围绕国家和省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和地方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重点领域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考虑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创新的主体,企业创新人才及创业人才的引进作为重点予以保证。

二、创新人才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百人计划”的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在我省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工作不少于6个月;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工作合同(如系已签订合同或正式到岗的,其合同签订时间须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主持或作为重要成员参加过国际大型科研、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4、省内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人才。

申报时还应分别参考《引进人才工作细则》(豫组[2009]11号)所制定的引才标准。能全职回国工作或优秀青年人才优先考虑。对个别需要破格引进的,须作特殊说明。

(二)申报材料

创新人才应根据申报的类别,分别逐项填写《河南省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申报书》、《河南省重点学科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申报书》、《河南省国有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申报书》、《河南省中小(民营)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申报书》、《河南省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申报书》,并以单独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资质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在海外的职务职称)、主要成果证明(代表性论著、论文、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以及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等相关材料。每个人选限申报一类,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程序

1、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材料报省科技厅,重点学科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材料报省国资委,中小(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材料报省工信厅,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材料报省金融办。省辖市拟引进的创新人才经省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对口上报。

2、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金融办分别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

3、省专项办委托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金融办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遴选,向省专项办推荐人选并报告遴选情况。

三、有关事项

(一)各直属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部署申报工作,于7月10日前将人选申报书一式5份、附件材料一式1份及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一式1份(含电子文档)以oa形式报送人事处人事科孙俊,人事处汇总后按程序报各引才平台牵头单位,7月底前各引才平台牵头组织单位将专家遴选出的人选及遴选意见报省专项办。

(二)各直属部门可采用校内遴选和校外推荐两种方式开展申报工作。校内遴选时要积极动员本部门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进行申报;校外推荐时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教职工积极性,积极联系与本部门有合作关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非我校聘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人事处人事科申报,将相关申报材料发送至rsc@zzti.edu.cn

(三)有关申报书见附件。

附件1.河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百人计划”申报书(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

附件2.河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百人计划”申报书(重点学科创新人才)

附件3.河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百人计划”申报书(国有企业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附件4.河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百人计划”申报书(中小企业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附件5.河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百人计划”申报书(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人事处

201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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