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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关于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的暂行规定

时间:2009-04-23点击数:

中原工学院关于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的暂行规定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办学层次的提高,急需培养一支高学历层次的教师队伍,提高我院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以适应学院发展需要。为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学习的积极性,确保我院师资队伍“312”人才工程和师资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一、 人员范围

我院在职教师。

二、培养层次及条件

1、攻读博士学位:需在本院工作2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优先。

2、攻读硕士学位:需在本院工作2年以上,凡报考本院硕士者不受年限限制。

三、 培养原则

以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专业对口为原则,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各系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地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攻读学位。

四、培养方式

以在职培养为主,主要采取定向、委培及在职申请学位等方式。

五、培养计划制定

人事处根据学院师资建设规划,制订教师总体培养计划,并根据总体计划制订年度师资培养计划。各部门根据学院教师培养计划制订本部门教师培养计划(包括专业、期限、培养方式等),报人事处审批。

六、审批程序和权限

申请攻读学位者要在学院和系部计划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汇总,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七、培养费用

1、学费:列入培养计划的教师原则上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按以下规定报销学费:

⑴取得硕士学位者,报销学费的三分之二,其中系部、学院各报销学费的三分之一,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⑵取得博士学位者,报销学费,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凡未被列入学院培养计划的人员,学费一律自理。

2、差旅费:学院每学期为在外地脱产学习的人员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具体标准按在校教职工探亲假执行(博士生按硬卧标准报销)。

3、住宿及其它费用:住宿费由所在系部承担,书费等其它费用由本人自理。

八、学习期间待遇

经学校批准全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岗位津贴停发,享受学习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1、攻读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全脱产学习期间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全脱产学习期间每人每月补贴700元。

2、攻读硕士学位者,全脱产学习期间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3、不脱产或半脱产攻读学位者,学习期间承担本院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系部应支付相应工作量酬金,但工作量酬金与学习补贴之和不得超过在职同类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

九、毕业返校后待遇

教师获取学位返校工作后,除按本规定报销学费外,享受以下待遇:

1、博士可享受100 m2以上的住房一套,硕士生可享受两室一厅住房一套,若自行购房,其购房补贴按引进人才规定标准执行。

2、博士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2-3万元,科研启动费文科2万元,理工科3万元。

3、博士享受专项津贴,每人每月1500元。

4、博士每人配手提电脑一部(5年内调离学校者须归还学校,毕业后返校工作5年以上者归个人所有)。

5、享受在职人员的其它待遇。

十、有关问题说明

1、定向、委培的人员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执行,在攻读学位期间要经常与学院和所在部门联系,互相沟通。

2、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返校到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安心本职工作,为学院的发展做贡献。

3、各层次脱产攻读学位者对学院的最低服务年限均为5年,对于服务年限不满5年要求调离者,脱产学习期间学院为其支付的全部工资及培养费用按5年折算后,按缺少年限退还学院,同时还要给学院交纳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博士每年5000元,硕士每年3000元计。

4、申请攻读学位的人员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凡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参加研究生考试的人员,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教学科研与辅助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