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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外聘教师暂行办法

时间:2009-04-23点击数:

中原工学院外聘教师暂行办法

为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引才、引智的力度,充分发挥校外专家、学者对我院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指导、推动作用,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人才柔性引进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分类

根据聘任对象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外聘教师分为:客座教授、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外聘教师四种类型。

二、外聘教师对象

1.两院院士、长江学者;

2.具有教授职务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3.国内外重点大学、科研院所的教授、博士;

4.其他外聘教师。

、主要工作职责

㈠客座教授

1.不定期地对我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相关学科的科研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并在实施过程中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2.根据需要来院作相关学科领域的专题学术报告;

3.帮助联系对外合作研究与交流。

㈡双聘教授

1.每年能够到我院工作1~6个月;

2.指导、帮助我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并举办专题学术讲座;

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

4.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主持、帮助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5.承担主干课程或新课程的教学任务;

6.为学院提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㈢兼职教授

1.指导我院相关学科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

2.帮助我院相关学科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3.举办专题学术讲座。

㈣其他外聘教师

其他外聘教师的工作职责由聘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四、申请聘任程序

1.申请程序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中原工学院外聘教师申批表》,并提供受聘人的背景材料,拟定受聘人的工作职责。

2.聘任程序

客座教授由院对外合作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签定聘任协议等相关手续;双聘教授、兼职教授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提出初步意见,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签定聘任协议等相关手续;其他外聘教师由各部门自行聘任,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外聘教师待遇

客座教授:根据实际情况支付

双聘教授:根据来校工作的时间及工作任务情况,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1.两院院士及长江学者月工作津贴2万元;

2.具有教授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月工作津贴0.8~1.0万元;

3.具有教授职务的硕士生导师、博士月工作津贴0.4~0.6万元;

兼职教授:根据学院学术交流基金有关规定支付

其他外聘教师:按实际工作情况支付

㈤外聘教师以中原工学院教师身份从事教学科研所获得的各类成果,学院按相关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规定予以奖励,以中原工学院教师身份申报科研课题的,学院给予配套经费支持;院聘教授来院工作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由学院提供。

六、聘期与管理

㈠聘期:外聘教授聘期原则上一般为三年,其他外聘教师由聘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聘期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㈡考核与管理

外聘教师工作由人事处全面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每年12月份将协议落实情况及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并按以下办法实行分类管理:

1.客座教授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定期联系和工作津贴发放工作

2.双聘教授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由聘用部门和人事处负责

人事处和聘用部门要经常与双聘教授联系,负责对双聘教授的服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双聘教授工作津贴的发放由各系(部)经办,人事处审核,财务处支付。

3.兼职教授考核工作由聘用部门和科技处负责,兼职教授津贴由科技处负责办理

人事处、科技处要定期与兼职教授联系,以充分发挥他们对我院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4.其他外聘教师日常管理考核由聘用部门负责,工作津贴由聘用部门负责支付。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所发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教学科研与辅助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