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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9-04-23点击数:

中共中原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中工党〔2007〕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

各直属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补充意见》已经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完善 管理体制改革 意见 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补充意见

我校新一轮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自实施以来,对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学科建设,提升学校整体办学实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办学层次的进一步提高,校内管理体制改革需进一步完善。为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导向作用,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机构设置

1.管理权限

学校直属教学院系(部)的行政科级及以上机构和其它部门各类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学校研究决定。

教学院系(部)直属的业务机构由各教学院系(部)自行设置或调整。

2.管理程序

学校直属教学院系(部)的行政科级及以上机构和其它部门各类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所在教学院系(部)或所在部门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或人事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并在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机构设置或调整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教学院系(部)的业务机构设置或调整由教学院系(部)在考虑本部门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和论证作出机构设置或调整决定(包括机构职能及人员构成),报人事处备案后由本院系(部)公布实施。

3.机构名称

教学院系(部)的业务机构名称实行规范管理。教学院下设系、所、中心;学校直属的教学系(部)下设教研室。各类机构名称的规范性由人事处审核。

二、编制问题

1.全校总编制量的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编制政策,重点保证教学科研人员、严格控制党政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和中原工学院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本次学校各类人员编制数的确定按师生比1 :18和在校标准学生数15000人(含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等)规模核算。其中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编制的比例分别按60%、20%、20%核算,全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总数为1389人,三类人员编制数分别为833、278、278人,空出8%的机动编制后可分配编制总数为1279人,三类人员可分配编制数分别为767、256、256人。

每个教学院系(部)核定党政管理人员编制4~6人,其中用于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编制2人。

教学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同时聘任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和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纳入本部门教学科研编制,只聘任管理岗位的人员纳入本部门管理人员编制(1~2人)。

专职辅导员编制为教学科研编制,按师生比1:350核定其编制数(兼职辅导员按1:450配备)。

学校科研单位中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聘任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处级党政管理人员纳入学校教学科研人员机动编制。

后勤服务总公司编制按照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中原工学院党字〔2002〕3号文件)执行。

2.编制核定办法

学校各类人员编制实行统一核定、集中管理。学校制订《中原工学院各类人员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包括院(系)部教师编制核定办法、各部门教辅人员编制核定办法、各部门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核定办法,学校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核定办法。在新的编制核定办法中,对教学科研编制除了考虑标准学生数、本科教学任务外,还应当考虑重点学科建设等情况。研究生培养任务对应的教学科研编制,当在校研究生规模达到适当程度时单独核定。根据科研任务核定专职科研编制,专职科研编制占学校教学科研机动编制。

在亚太国际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编制核定中,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核定适当比例的专职教师编制,其余部分的教师由校内相关院系(部)安排解决或外聘。

3.编制管理

定编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人事处根据教育部和其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以及《中原工学院各类人员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学校编制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全校编制的统一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和辅助人员编制3年核定一次,教学科研编制每年核定一次。每年9月初各教学研究单位自行核定新学年本单位各类在校学生人数、教学、科研工作量,报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审核,人事处按编制计算办法核定当年各单位教学科研编制数。每年9月底或10月初人事处将学校有特殊需求的教学科研编制计入相关单位核定为各单位最终教学科研编制数上报学校。各部门各类人员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党委会审批后下达各单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1.岗位分类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校聘岗位和院系(部)聘岗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分为教学科研型岗位和专职科研型岗位。

教师教学科研型岗位可设置教学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岗位。各院系(部)在保证学校规定的总岗位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院系(部)聘的教学为主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岗位数及相应的岗位职责,并分别进行管理与考核。

2.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①实行按需设岗原则

各学科专业按需要设置教师岗位,教师岗位设在学科专业所在院系(部)。兼职教师按其专业纳入所在院系(部)设岗人数中,参加所在院系(部)岗位竞聘,并占所在院系(部)教师岗位职数。

②实行两级管理的原则

教授和其它系列正高岗位为校聘岗位,由学校统一设置、统一聘用;其余为院系(部)聘用岗位,由院系(部)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情况进行设置和聘用。

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原则

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我校教师总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基数为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人数之和)。同时考虑到我校“十一五”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目标要求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人员达450人。各院系(部)教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按以下原则控制:具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院系(部)按50%以内控制,具有校级重点学科及具有特色专业的院系(部)按45%以内控制,具有院系级重点学科和硕士点专业的院系(部)按40%以内控制,一般专业学科所在院系(部)按35%以内控制,同时满足条件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在进行岗位设置时,留出10%作为机动岗位,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院系(部)在设岗时,各级重点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应高于本院系(部)一般学科专业5%~10%。讲师岗位设置按45%以内控制。

④坚持实际与发展相结合原则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现有人员实际情况和学校发展需要,设教学科研型教授岗位100个左右(不含省级特聘教授岗位),教授一、二、三岗的比例为1:3:6。专职科研人员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单独设岗。专职科研型教师岗位数由学校在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数以内进行统一设岗,其岗位职数占学校机动岗位数。

⑤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原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辅导员按师生比1:350配备,兼职辅导员按1:450配备。兼职辅导员主要从新进教师和研究生中聘任。

3.岗位设置办法

特聘教授岗不计入岗位设置数,根据教育厅审批情况设定。

①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各设教授岗5个,其中一岗2个、二岗(或三岗)3个;

②校级重点学科:各设教授岗4个,其中一岗1个、二岗(或三岗)3个;

③具有硕士点的院系级重点学科:设教授二岗1个,教授三岗1个;院系级重点学科或硕士点学科:设教授二岗1个;

④每个重要公共基础课程原则上各设教授二岗1个;

⑤其它一般学科专业及基础课程部门各设教授三岗1个;

⑥学校直属的研究机构原则上可设教授二岗1~2个,根据科研工作任务需要设置其它教师岗位数;

⑦部门聘岗位设置办法:学校对院系(部)聘岗位实行总量比例控制,副教授一岗的岗位数控制在院系(部)副教授岗位总数的30%以内;讲师一岗的岗位数控制在院系(部)讲师岗位总数的45%以内。各系列辅助人员高、中级岗位数之和控制在65%以内,其中高级岗位数控制在15%以内,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在正常设岗的基础上可增设高级岗位1个。各部门成立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在总量比例控制的范围内制定本部门设岗方案,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4.教师岗位职责及工作量问题

校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和院系(部)聘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由学校统一制订。各院系(部)可参照学校制订的岗位职责,根据自己的学科、专业特点,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

新修订的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要更加具体化,任务更明确,更能体现不同人员的个性特点,便于考核,避免复杂的工作量计算;在与受聘人签订聘约时要进一步明确应完成的岗位职责要求。

聘任教学科研岗位的院系(部)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兼职教师、专职辅导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应至少完成相应教学科研岗位职责中教学工作任务的三分之一,并完成相应的科研、学科建设和其它岗位职责。

5.合作办学二级学院的教师岗位设置

亚太国际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软件学院的教学工作任务,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由二级学院专职教师、相关院系(部)教师和外聘教师按照适当比例承担,具体承担办法另行研究确定。学校在各二级学院按照核定的专职教师编制单独设置教师岗位,其具体岗位设置办法、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按学校规定另行制订。

四、用人制度和聘任问题

1.建立新的用人机制

在用人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按需设岗、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新的用人机制,在全校范围内实行全员聘用制。实现用人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学校用人分为三种情况:

①纳入学校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

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人员;

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人员。

通过采用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骨干层和出入有序的流动层相结合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促进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人员的合理流动。学校将通过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对改革方案实施后新聘用的普通岗位人员,学校将按“新人新办法”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或聘用合同制。

合作办学二级学院新聘用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专职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余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2.进一步规范合约管理

受聘人员特别是聘期内因职称变动等因素引起的聘任岗位变动人员,要及时签订新的聘任合同,明确新的岗位和岗位职责。

3.进一步规范聘期界定

聘期的计算以学期为界限。在一个学期中间新聘任岗位的人员,聘期自下一个学期开始计算。

4.关于任职条件

学校统一制定各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各院系(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院系(部)专业任职条件。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任职条件方可受聘上岗。

五、管理与考核问题

1.考核原则

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院系(部)岗位任务目标考核与个人岗位任务考核相结合。根据实际聘岗人数所应完成的岗位任务总和,学校每年对院系(部)进行岗位任务目标考核;根据个人基本岗位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度对个人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对个人进行聘期考核。

2.对院系(部)的总体考核

对于院系(部)聘岗位,由所在院系(部)按二级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学校将实行按岗位数捆绑式考核的办法对部门进行考核,由院系(部)对个人进行考核。

3.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于聘期考核合格人员,可以申报续聘相同岗位或申报高一级(档)岗位;对于聘期考核基本合格人员,不能申报高一级(档)岗位,可以申报续聘相同岗位,但岗位津贴暂按低一档岗位发放,一年后再进行考核,如考核合格则按正常续聘相同岗位,补发岗位津贴,如考核仍不合格,则按低一档岗位聘任;对于聘期考核基本合格且上一聘期为低职高聘的人员,新一轮聘任中不再低职高聘,只能申报低一级岗位;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只能申报低一档岗位。

六、分配问题

1.院(系)部岗位津贴分配原则

学校按照保证全体教职工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根据对院(系)部按岗位数捆绑式考核的结果衡量各院系(部)总的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根据院(系)部总体任务完成情况核算发放院(系)部总津贴。如院(系)部第一年完成总体岗位职责三分之一的70%以上,全部核拨岗位津贴,低于70%,缓拨一个月岗位津贴;如果两年内完成总体岗位职责三分之二的85%,全部核拨岗位津贴,低于85%,缓拨一个月岗位津贴;如果第三年聘期到期时全部完成岗位职责,则全额结算三年岗位津贴,否则,根据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核发岗位津贴。

学校按照两级管理的模式,将各院系(部)应得的总津贴以包干形式拨到各院系(部),各院系(部)可根据自身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核备案后执行。

2.院系(部)岗位津贴核拨办法:

①对院系(部)的包干经费总体计算办法与上一聘期相同,保持不变。具体计算办法按中原工学院党字〔2003〕31号文件执行。

②根据实际聘任的岗位数计算岗位津贴基数;根据院系(部)岗位任务完成情况核拨包干岗位津贴;根据缺编情况核拨缺编费。

③院系(部)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单独核拨,不影响缺编人数的计算。

④双肩挑人员采取“就高不就 低”的原则执行。

3.院系(部)承担合作办学二级学院教学任务问题

根据各院系(部)所承担任务量的大小,其经费和酬金按学校有关规定统一核拨到相应院系(部),由各院系(部)按两级管理模式进行使用。

4.关于加大院系(部)调控权的问题

学校从调动院系(部)积极性、增大院系(部)发展空间、合理配置资源的角度出发,促进两级管理模式,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培育和提升院系(部)在两级管理中的调控能力。

七、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学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未提及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教学科研与辅助岗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