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职年限问题的说明
根据豫人社[2009] 27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文件第四条任职年限问题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从实际聘任起开始计算任职年限。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经咨询河南省人事厅职称处,解释为:对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至少1年不得计算为任职年限,其余时间是否计算为任职年限由学校进行考核认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于列入我校培养计划在职攻读全日制研究生人员,上学期间至少1年不得计算为任职年限,其余时间是否计算为任职年限由所在部门、学校进行考核认定。具体办法为:
如计算为任职年限,所在部门必须对申报人完成职责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在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除提供正常的职称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能证明计算任职年限学年度的教学工作量原始课表、在校工作证明材料等,部门加盖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起报人事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职改办
2009.09.17
上一条: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下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